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61号原告:江苏日明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瓯北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沈善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晶,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昌,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华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伟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菲,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平,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日明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华昊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江苏日明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日明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日明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江苏日明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