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6民初540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立江(店铺名:大付庄家具家电商场),,经营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小涧镇小涧街注册号34162200248083。
经营者:付立江。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付立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立案。
经本院委托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以与付立江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