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116号 申请执行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
被执行人:招城神龙太阳能经营部,住,住所地烟台市泉山路**/div> 经营者:彭文国。
被执行人:彭文国,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招远市。
上述当事人之间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知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受理该案,立案标的10365元,执行案号为(2020)鲁02执1116号。
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根据相关财产线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永名下存款4950元,扣除执行费后将剩余案款489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