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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执恢425号
案件名称执行通知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侯代君;中山市古镇锌光灯饰配件门市部;方敬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粤01执恢425号侯代君、中山市古镇锌光灯饰配件门市部、方敬玉:关于侯代君与中山市古镇锌光灯饰配件门市部、方敬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6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中山市古镇锌光灯饰配件门市部、方敬玉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01执2284号,执行标的为43050元。

案经执行,除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方敬玉车牌号为粤T×××**江淮牌汽车一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故仅作档案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山市古镇锌光灯饰配件门市部、方敬玉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8月24日,本院裁定对被执行人中山市古镇锌光灯饰配件门市部、方敬玉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

现被执行人方敬玉向本院缴纳43050元及执行费546元。

本案执行内容完毕。

上述款项人民币4305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侯代君,执行费546元上缴国库。

鉴于本案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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