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310号 原告:成都市科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育仁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43636595N。
法定代表人:刘玉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直甲,四川厚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顺之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南路二段**滨江印象**楼****/div> 法定代表人:陈明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市科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顺之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科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成都市科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9800元,退还4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