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授权代表:王希,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俊,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綦江区新世界服饰经营店(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石佛岗****。
经营者:彭美云。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綦江区新世界服饰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