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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华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云南奔腾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云南奔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246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华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云南奔腾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云南奔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华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奔腾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云南奔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初1246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桂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广东本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奔腾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钟春媚,总经理。

被告:云南奔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马秀兴,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路添,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华方公司)诉被告云南奔腾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奔腾中山分公司)、云南奔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腾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华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奔腾中山分公司、奔腾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莫路添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方公司诉称:华方公司经专利权人李桂方独占实施许可,对涉案专利享有合法有效的权利。

奔腾公司、奔腾中山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产品,侵害了华方公司的涉案专利权,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奔腾中山分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华方公司ZL201730160959.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用于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

2.奔腾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华方公司ZL201730160959.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3.奔腾公司、奔腾中山分公司赔偿华方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奔腾中山分公司、奔腾公司共同辩称:1.认可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不认可制造被诉侵权产品;

2.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

3.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构成专利侵权;

4.华方公司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事实依据不足。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华方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第一、权利状态专利名称:电压力锅(F8);

专利号:ZL201730160959.6;

专利权人:李桂方;

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华方公司;

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

第二、被诉侵权行为华方公司指控奔腾中山分公司制造、销售了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奔腾中山分公司认可了销售行为,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制造行为,奔腾中山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家用电器的加工及销售”,且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明其是制造商,奔腾中山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否定,本院认定制造行为成立。

华方公司指控奔腾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奔腾公司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第三、侵权比对经比对,涉案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具体表现为:1.专利设计锅盖提耳的两边均是中空的,被诉侵权产品锅盖提耳只有一边是中空的,另外一边是封闭的;

2.专利设计锅盖上的排气孔是圆形的,被诉侵权产品锅盖上的排气孔是水滴形的;

3.专利设计顶盖握把和锅盖中空位置明显较小,被诉侵权产品的顶盖握把和锅盖中空位置较大;4.专利设计锅体底部无格栅形状,被诉侵权产品锅体底部为格栅形状;

5.专利设计的接水盒位于控制面板的正后方,被诉侵权产品的接水盒位于控制面板的左后方;

6.专利设计控制面板上的5个控制键呈一横排分布,被诉侵权产品控制面板上的9个控制键呈两横排分布,且显示屏的图案也有诸多不同。

控制面板作为电压力锅实现基本功能的重要构成部分,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无论对于设计者还是消费者而言,都是予以重点关注的部位,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设计在控制面板上存在的区别不属于“局部细微差异”。

综合考虑两者存在的其他区别设计特征,应认定涉案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产品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奔腾公司、奔腾中山分公司不构成侵害专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佛山市顺德区华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华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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