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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高敏琼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08执235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高敏琼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高敏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敏琼,男,1984年01月11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敏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8民初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经济损失赔偿金4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受理费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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