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110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O。
负责人:江建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光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中御桥北路**会信用代码:×××92H。
法定代表人:吴海红。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光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