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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恩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0702刑初349号
案件名称崔恩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崔恩雨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702刑初349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恩雨,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住广西钦州市钦**。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梦,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刑诉[2020]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恩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梁艳华、检察官助理胡丽雯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恩雨及其辩护人李梦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崔恩雨以每件65元的价格,共计63870元从叶炳涛(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的北京“牛栏山”商标的牛栏山陈酿白酒980件,后将上述白酒以100-120元价格向钦州市区或郊区的商店销售。

2020年6月9日,民警将被告人崔恩雨查获,在其所租的钦州市钦南区新阳中二巷22号仓库查获假冒北京“牛栏山”商标的牛栏山陈酿白酒116件,在其所租的钦州市钦南区新阳中五巷22号仓库查获假冒北京“牛栏山”商标的牛栏山陈酿白酒4件,在其用于运输假冒北京牛栏山的酒水的小型厢式货车(桂N×××××)车厢查 获疑似假冒北京“牛栏山”商标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共计84件。

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204件假冒的北京“牛栏山”商标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价值人民币35700元。

经北京市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涉案204件北京“牛栏山”商标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均为假冒北京“牛栏山”商标的牛栏山陈酿白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恩雨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恩雨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并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笔录和决定书及清单、对被告人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牛栏山”洒水仓库搜查照片、被告人与上家的部份聊天记录照片、与上家的转账记录照片、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物流托运单、钦州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票通台账食品销货凭证(销货台账),鉴定意见书、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营业执照及产品鉴定证明,证人杨某、李某、班某、贾某、严某、翟某、母某、郑某、钟某、陈某、谢某的证言,被告人崔恩雨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崔恩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崔恩雨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认罪认罚。

其在审理过程中,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恩雨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认其罪行,至审理过程中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涉案被盗的商品已经查获,被告人也缴纳了罚金。

据此,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崔恩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崔恩雨从轻处罚,处以相当的刑期。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及附加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恩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

罚金已经缴纳。

) 二、对查扣的204件假冒的北京“牛栏山”商标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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