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蹇继尧,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沱牌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蹇继尧与被上诉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8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委托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8日向上诉人蹇继尧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上诉人蹇继尧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逾期未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蹇继尧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蹇继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