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195号之一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76529761X。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百芝源绿色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卫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573559768M。
法定代表人:王雁哲。
被告:上海百芝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大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08000182XH。
法定代表人:王雁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TU1LL9C。
被告:蒙城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望月分公司,经营场所安徽省蒙城县庄周三阳路与望月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TU1LL9C。
负责人:向波。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百芝源绿色饮品有限公司、上海百芝源实业有限公司、蒙城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望月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