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知民初91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晶,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县新时代眼镜店,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城南街/div>经营者:李中会,男,汉族,1964年2月15日生,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鄢陵县新时代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