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内2224刑初116号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1,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突检公刑诉〔2020〕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突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1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1在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期间,使用微信名“天道酬勤”、微信号为×××,以每箱60元的价格多次在徐某手中低价购买假牛栏山陈酿白酒900箱左右,并以110元至1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9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4万余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户籍信息、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公安罚没收据、办案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报告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1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赖某1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1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赖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某1在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期间,使用微信名“天道酬勤”、微信号为×××,以每箱60元的价格多次在徐某手中低价购买假牛栏山陈酿白酒900箱左右,并以110元至1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9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4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1主动向侦查机关交纳现金5万元,用于退缴违法所得,公安机关已经将该款上缴财政。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赖某1户籍信息、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突泉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办案说明、证人赖某2、刘小琴证言、被告人赖某1供述、鉴定报告、缴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赖某1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赖某1已在公安机关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缴纳罚金,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