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754号 原告:上海果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1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822630188。
法定代表人:臧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炜,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纵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晨一路******门301信用代码91330782307540941L。
法定代表人:张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浙江智仁(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浙江智仁(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果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纵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果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产生的费用共计1万元人民币”,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经本院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上海果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果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果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