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8298号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永源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8HN8B46。
法定代表人:陈丽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梦情缘内衣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五和大道(南)**石化新村**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Q4JB3M。
经营者:朱惠玉,女,汉族,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梦情缘内衣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