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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淳县固城镇明玉超市、河南东致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4055号
案件名称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淳县固城镇明玉超市、河南东致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高淳县固城镇明玉超市;河南东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4055号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聚集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淳县固城镇明玉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同城镇人民南路。

经营者:徐雪玉,女,汉族,1969年3月23日生,住江苏省高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连福,男,住江苏省高淳县,与经营者系夫妻关系。

被告:河南东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建业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俊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振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雅景,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百知公司)与被告高淳县固城镇明玉超市(以下简称明玉超市)、河南东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东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明玉超市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第ZL201730079750.7号“瓶子(千百知1)”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回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

2.被告河南东致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第ZL201730079750.7号“瓶子(千百知1)”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回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

3.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雷保宽是涉案ZL201730079750.7号“瓶子(千百知1)”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于2017年3月17日,并于2017年7月28日获得授权,于2017年10月24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2018年1月1日,专利权人雷保宽将涉案专利以普通许可的形式授权给原告使用,许可期限为3年,至2020年12月31日截止。

原告获得授权后,以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为基础制作了果汁饮料产品,并投入了人力与财力进行推广和宣传。

经调查,被告明玉超市销售、被告河南东致公司生产销售的商标名称为“一季好粮”的果汁饮料侵害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案件编号为6W114923的第463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记载,原告千百知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第ZL201730079750.7号“瓶子(千百知1)”外观设计专利权已于2020年9月30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故本院裁定驳回原告千百知公司的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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