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101号之一 本院于二〇二○年七月十三日对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邹志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闽03民终10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闽0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至第8页“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125元,由邹志强负担75元。
”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225元,由邹志强负担75元。
”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蔡碧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