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361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凤佳,女,住址安徽省安庆市越秀区。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悦怡数码商行,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中电数码城****1908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Q3578D。
经营者:饶凤佳,女,住址安徽省安庆市越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饶凤佳、深圳市福田区悦怡数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