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7269号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久冠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
经营者:王某。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源盛,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久冠百货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以寿光市久冠百货商行经营期限届满已注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同时,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嶔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汪景洪 书 记 员 汪景洪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