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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269号
案件名称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久冠百货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7269号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久冠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

经营者:王某。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源盛,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久冠百货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以寿光市久冠百货商行经营期限届满已注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同时,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嶔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汪景洪 书 记 员 汪景洪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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