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8254号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英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戴薇思化妆品商行。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象角塘社区。
经营者:陈吉勇。
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戴薇思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2020年9月18日,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向其退回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