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2985号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英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木子敏美妆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育敏。
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木子敏美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