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942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盛美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方元村东。
法定代表人:赵浩伟。
被告:赵浩伟,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盛美日化有限公司、赵浩伟、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