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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祝酒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8601民初727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祝酒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祝酒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727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酒萍,女,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祝酒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祝酒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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