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民初7247号 原告:岳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狮子山路和王家垄路交汇处丘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岳阳楼区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军,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亮,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岳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因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原告岳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亮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岳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