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吉01执41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天业手机卖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将已扣划的吉林市船营区天业手机卖场实际经营者崔祺东银行存款17500人民币返还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人民币17340元,收取执行费160元。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