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511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篱镇朱洪轩家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2MA2ONMK474,,经营地址:蒙城县篱镇篱笆街店招:永胜家私) 经营者:朱洪轩。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篱镇朱洪轩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立案。
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