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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欧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国鸿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国鸿巴拉德氢能动力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知民初155号
案件名称杭州欧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国鸿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国鸿巴拉德氢能动力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欧森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国鸿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国鸿巴拉德氢能动力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知民初155号原告:杭州欧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万书径。

被告:广东国鸿巴拉德氢能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东生。

被告:广东国鸿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东生。

原告杭州欧森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国鸿巴拉德氢能动力有限公司和广东国鸿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所涉发明专利申请号为×××××、名称为“石墨双极板自动装篮装置”,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杭州欧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欧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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