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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6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靖江市爱浪卫生洁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82民初3616号
案件名称3616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靖江市爱浪卫生洁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靖江市爱浪卫生洁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1282民初361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爱浪卫生洁具商行,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万都五金机电建材城15幢9-10号。

经营者:陈应芳,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现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桂刚,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林玉,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爱浪卫生洁具商行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被告靖江市爱浪卫生洁具商行经营者陈应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桂刚、闻林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的第15192947、6380388、16440135、47116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45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5550元(包括购买费用50元、公证费5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3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享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6380388号第“”、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16440135号第“”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过长期宣传使用,SUBMARINE潜水艇及图商标已是中国地漏十大品牌。

经调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辩称,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1.被告销售的地漏、管道均是从他人处购买,被告不知道是侵权产品;

2.地漏、管道上的标志已由他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但未获得最终注册,且与原告涉案商标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相近似;

3.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支出的律师费,考虑到实际代理行为,被告可以考虑其差旅费;

4.被告店铺不显眼、规模较小,只进了两个被控侵权产品,不存在利润。

被告认为,被告销售涉案地漏、管道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7801、7798、7800、7802号公证书4份,公证书首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印有清晰钢印,落款处印有公证员“陈建”及公证处的签章,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2.检索报告复印件1份,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3.律师费发票1份,开票日期为2019年9月17日,早于(2020)皖淮正公证字第2031号公证证据保全的2019年11月22日,且原告未提供相应的代理合同予以佐证,无法证明该律师费发票系原告为本案委托律师并支付律师费所形成,故该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作为证据采纳;

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21777号民事判决书1份,经本院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实,该判决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228号二审判决书予以维持,已生效,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3月28日,李润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11类: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18年3月27日,后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3月27日。

2008年6月14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3月27日再次经核准转让给本案原告。

2013年4月26日,襄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襄仲裁字第55号裁决书,认定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属于事实上的驰名商标。

2010年3月28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638038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11类: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0年3月27日,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

2018年3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本案原告。

2015年10月7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11类:水管龙头;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冲水槽;

抽水马桶;

地漏;

浴室装置;

水冲洗设备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10月6日。

2018年3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本案原告。

2016年4月21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644013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11类:浴室装置;

引水管道设备;

地漏;

空气调节设备;

澡盆;

浴室用管子装置;

沐浴用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6年4月20日。

2018年3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本案原告。

2019年11月15日,申请人淮南卓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以下简称正诚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当月22日,正诚公证处公证员刘某、公证人员张某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谢先亮共同来到江苏省靖江市万都五金机电建材城16幢1-5号(最后排)的一商铺(门口上方挂有“福力得、外冈卫浴”等字样的标牌)。

公证员对该商铺外观、门头进行拍照,随后谢先亮进入该商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个地漏和一个下水管,支付了50元,并当场取得一张靖江市爱浪卫生洁具商行开具的单据和一张名片。

之后公证人员将上述所购物品及购买过程中取得的票据和名片进行拍照、并对所购的物品进行封存拍照。

最后,公证员将票据、名片及封存后的物品交谢先亮收执。

2020年4月17日,正诚公证处出具(2020)皖淮正公证字第203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2031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

原告为该证据保全公证支付公证费500元。

庭审中,经拆封封存实物,内有地漏和下水管各一个,地漏外包装印有“”标识,下水管上贴有“”标识、外包装印有“”、“”标识。

上述标识均由潜水艇图案、字母以及弧形或长方形构成。

其中,2020年6月1日艾朗特厨卫有限公司申请的“”商标尚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

地漏外包装标注“天津市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下水管外包装标注“香港潜水艇集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字样,其中“潜水艇”文字字体大于其他文字。

被告靖江市爱浪卫生洁具商行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4年11月21日,经营者为陈应芳,经营范围为卫生洁具、建材、陶瓷零售、批发,经营场所在江苏省靖江市万都五金机电建材城15幢9-10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是否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3.如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6380388号第“”、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16440135号第“”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且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涉案被控侵权地漏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漏是相同商品,该地漏外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第16440135号第“”商标相比较,虽然具体字母和细节不一致,但主体均为潜水艇图案,由于潜水艇图案本身与地漏商品没有关联性,将潜水艇图案作为产品商标显著性强,潜水艇图案亦使得该商标的特征较为突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涉案被控侵权地漏属于侵犯原告第16440135号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涉案被控侵权下水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是相同商品,该下水管上使用的“”标识、外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第6380388号第“”商标相比较,虽然具体字母不同,但主体均由潜水艇图案、长方形、英文字母组成,且整体结构布局相似,构成近似。

另,下水管外包装上突出标注“潜水艇”字样,与原告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的中文部分基本相同。

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涉案被控侵权下水管属于侵犯原告第6380388号第“”、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作为从事卫生洁具零售、批发的经营者,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虽辩称涉案侵权产品从他人处购买,其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但未能提供有供货单位签章的供货清单、货款收据、进货合同或进货发票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因此不能依法免除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利的证据,原告亦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数量,结合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酌情确定原告的经济损失为6000元。

关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因原告未提供足以证明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的证据,故本院根据原告实际委托律师出庭,以及原告为证据保全公证支付公证费500元、公证购买涉案侵权产品支付50元,酌情确定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为355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靖江市爱浪卫生洁具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15192947、6380388、16440135、47116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靖江市爱浪卫生洁具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550元,合计9550元;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187元,被告负担88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劲松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何成龙书 记 员 张 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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