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690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创永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杨伟杰。
被告:广州创品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健纯。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福创永华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创品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名称为“旋转铝合金手机支架(JHD-118)”,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
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