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初341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县古河镇如意电器经营部,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古河镇滁河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24MA2N31T134。
经营者:江云。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椒县古河镇如意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