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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心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0刑更1637号
案件名称田心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田心坡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刑更1637号罪犯田心坡,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豫0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心坡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犯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3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3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杰、检察官助理宋梦林,河南省许昌监狱指派干警刘学文、闫晓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田心坡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田心坡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意见:该犯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假释起始期间获得2个表扬,2017年以后累计罚分2分,罚金33万已履行;

经当地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建议法院依法裁判,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心坡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时间内受监狱表扬2次。

三课成绩和半年评审鉴定均符合假释要求。

该犯已经执行二分之一以上刑期,罚金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田心坡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

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假释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心坡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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