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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朱龙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705民初1366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朱龙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朱龙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1366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龙波,男,199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公民身份号码:430×××××××********。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龙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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