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57917号原告:深圳市路福寝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荷大道76号龙岗智慧家园A座801。
法定代表人:庄伟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倩,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路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8号5号楼-1层C-21。
法定代表人:杜春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容和时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9号5号楼-1层C-21。
法定代表人:朱兆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宁,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路福寝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路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容和时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
原告深圳市路福寝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路福寝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