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平昌县姐弟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9民初190号
案件名称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平昌县姐弟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平昌县姐弟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初190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昌县姐弟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平昌县同州办事处西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23MA66XWE42P。

经营者:丁小琼。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昌县姐弟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平昌县姐弟副食店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