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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377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北久兴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377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久兴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熊河镇荆洪路**iv>法定代表人:潘小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v>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久兴吉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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