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377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久兴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熊河镇荆洪路**iv>法定代表人:潘小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v>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久兴吉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