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初339号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22-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9193X1。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荣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庆祝村张庄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355188620X。
法定代表人:明文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皖明,该公司法务。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荣清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