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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天长市荣清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1民初339号
案件名称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天长市荣清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市荣清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初339号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22-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9193X1。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荣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庆祝村张庄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355188620X。

法定代表人:明文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皖明,该公司法务。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荣清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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