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冠县乐万家副食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581民初1161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冠县乐万家副食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冠县乐万家副食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81民初1161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洲建,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县乐万家副食超市,经营场所:聊城市冠县万善乡岳杨路与冠北路交汇处附近的“万家乐超市”。

经营者:许洪雷,男,汉族,1983年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来公司)与被告冠县乐万家副食超市(以下简称乐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利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洲建和被告乐万家超市经营者许洪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利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是第553926号金利来图形“”商标、第506894号金利来英文“”商标、第573505号金利来中文“”商标等商标的注册人,其作为许可人与原告签订了《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许可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在核定使用范围为第18类的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原告有权对擅自使用上述商标、侵犯商标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起诉。

2004年,金利来商标被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带,这些皮带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其做工粗糙,质量低劣,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销售,损害了多年来树立起来的良好的品牌形象。

被告作为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业商业销售者,具备相应的辨别知识、能力,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杜绝类似产品的销售。

但是被告却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反而销售上述假冒产品,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利,也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有关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答辩人在经营的店内没有销售过原告主张的侵权商品。

金利来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的(2013)粤广海珠字第6781号公证书,证明内容第553926号商标注册人为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18类(皮革和人造革,皮条、皮夹子、钱包等)。

商标有效期:自1991年5月30日到2001年5月29日,于2001年续展至2011年5月29日,期满后续展至2021年5月29日。

证明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第5539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二、香港律师证明书(新-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节录)。

证明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已经许可原告使用第553926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2019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见证明书附件4)。

许可方式:普通许可。

并授权原告就侵犯相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证据三、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的(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7251号公证书及公证书相对应的经封存的产品实物。

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证据四、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开展示的工商信息网络打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经营状态为在营。

证据五、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出具的(2016)济长清证经字第11号公证书,涉案商标因其关联商标为驰名商标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作为法定赔偿的参考依据。

被告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清楚,被告店里没有卖过这种腰带。

本院对金利来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为原件且当庭出示,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作为定案证据。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系第553926号“”商标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皮带等,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21年5月29日。

2019年3月31日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授权原告金利来公司使用包括第553926号“”商标、第506894号金利来英文“”商标、第573505号金利来中文“”商标在内的注册商标,具体使用范围以各《商标注册证》中标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并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以及广告宣传等;

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对侵害“附表”所列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

2020年5月29日,接受原告委托的莱芜区广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樊祥磊来到济南市钢都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20年6月4日,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公证员任某、李某跟随申请人的代理人樊祥磊来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乡××路××路交汇处的万家乐超市,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樊祥磊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得杀虫剂一罐、蚊蝇香王两盒、蚊蝇香一盒、含有“”图案的腰带一条等。

樊祥磊通过手机微信付款支付82元,樊祥磊现场取得该经营场所出具的手写单据一张。

购物行为结束后,樊祥磊对该经营场所的外部门面进行了拍摄。

公证员任某、李某对所购物品加贴封条予以封存。

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了(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7251号公证书。

另查明,冠县乐万家副食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许洪雷。

经当庭拆封封存物品,内有腰带一条。

该腰带头正面上使用的标识中部分为“”,与原告本案所主张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两者存在相同部分。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应否承担原告主张的赔偿责任。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原告金利来公司经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授权,在核定商品腰带上有权使用经授权的注册商标,对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侵害该商标权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赔偿等,故原告在本案中的主体适格。

经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公证,原告金利来公司委托代理人从被告乐万家超市购买腰带一条,并取得了小票一张,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了(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7251号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被告虽对公证证明的事实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相反证据,故对该公证书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即被告乐万家超市销售了被控侵权腰带。

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腰带在腰带头正面使用了“”标识,与原告经授权使用的第553926号“”商标相同,但未标注任何生产厂家信息,故被控侵权腰带非原告金利来公司生产,系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相同的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被告销售的腰带侵犯了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被告乐万家超市销售侵犯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腰带的行为,亦侵犯了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被告乐万家超市应该立即停止侵权。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原告金利来公司经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授权有权对侵权行为以自己名义要求赔偿,故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主张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结合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等,本院酌定被告乐万家超市赔偿原告金利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冠县乐万家副食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腰带。

二、被告冠县乐万家副食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元。

三、驳回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冠县乐万家副食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