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5770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铺。
经营者:孟凡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松,北京铭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枫,北京铭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安华大街******法定代表人:孟凡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松,北京铭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枫,北京铭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润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环渚街道环渚工业园区金锁路******法定代表人:沈琴琴。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润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