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2508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卡蕊莎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五街**八卦岭工业区**306/div>法定代表人:陈钟钦。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卡蕊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晓民(代)书记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