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609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瑶,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春年,女,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审 判 员 谢爱芳人民陪审员 刘海沧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