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601号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申力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村巷南路175-15-101法定代表人:李清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祥伟,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淑云,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喜通文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和平凤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喜财,经理。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申力轩商贸有限公司、汕头市喜通文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审 判 员 叶鑫欣人民陪审员 吴金叶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