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迪豪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
法定代表人:曾雅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羽,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鹏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普,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迪豪兴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麦鹏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迪豪兴家具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麦鹏华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迪豪兴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迪豪兴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佛山市迪豪兴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佛山市迪豪兴家具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退回其9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