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8民初62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亚子,女,汉族,1955年3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045。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亚子、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的第2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陈亚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共计46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陈亚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并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诉,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5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25元,余款9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沈乃超审判员 陈翔青审判员 孙 杰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德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