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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东迈通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603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东迈通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东迈通讯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603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东迈通讯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新民街**西华数码大厦****经营者:杨伟东。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东迈通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OPPO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OPPO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OPPO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OPPO公司负担。

其余1250元,退还原告OPPO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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