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3245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增智,男,汉族,1990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增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