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881刑初488号 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强强,男。
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9月12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又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苏美霞,陕西冲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强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阎丁毅、王小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强强及其指定辩护人苏美霞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苗强强在神木市大柳塔镇李家畔经营烟酒门市,即“XXX”。
2018年9月份,被告人苗强强同一名山西口音的男子以3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92箱(552瓶)假冒第七代经典五粮液酒、20箱(120瓶)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该男子另赠送苗强强假冒马年版贵州茅台酒、鸡年版贵州茅台酒、贵州飞天茅台酒、水晶五粮液酒各一箱(6瓶)让其品尝。
后苗强强以每瓶600元的价格向他人销售两瓶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获利1200元,该款已被苗强强用于日常生活消费。
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被告人苗强强库存的552瓶经典五粮液、132台茅台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
经神木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待销售的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酒市场价格为855126元。
另,神木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侦察大队于2020年5月26日通过电话联系传唤苗强强到案,苗强强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苗强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户籍信息查询单、归案情况说明、违法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存放情况说明、提取笔录,鉴定意见、鉴定证明书二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物证684瓶涉案假酒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强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及五粮液酒仍予以销售,未销售货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鉴于本案涉案商品大多未实际销售,系犯罪未遂,故对辩护人所持被告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观点予以采纳。
被告人苗强强经民警电话联系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具有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苗强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苗强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强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苗强强违法所得1200元,依法予以追缴。
三、所查获684瓶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存放于神木市公安局415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