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026号原告: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田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陶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彬,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楷,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霍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大道周溪澎洞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友权,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霍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