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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义成与被告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新区旅游交通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555号
案件名称原告刘义成与被告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新区旅游交通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义成;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新区旅游交通建设局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555号原告:刘义成,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北郊送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贤荣。

被告:宿迁市洋河新区旅游交通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发展大道宿迁市洋河新区管委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成与被告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新区旅游交通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义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义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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