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终5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龙发副食商行。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经营者:龙嘉源,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双水社区。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龙发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5民初7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